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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(fa)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強(qiang)普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管理,促其規范(fan)、健康發展(zhan),根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法(fa)》,制定本規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水平測試(shi)(shi)(shi)(以下簡稱測試(shi)(shi)(shi))是對應試(shi)(shi)(shi)人運用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的(de)規范程度的(de)口語考(kao)試(shi)(shi)(shi)。開展測試(shi)(shi)(shi)是促進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普及和應用水平提高的(de)基本措施之(zhi)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(jia)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(men)頒布測(ce)試(shi)等級(ji)標準、測(ce)試(shi)大綱(gang)、測(ce)試(shi)規程和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(zuo)評估(gu)辦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測試(shi)工作進行(xing)宏觀管(guan)理,制定(ding)測試(shi)的(de)政策、規(gui)劃,對測試(shi)工作進行(xing)組織協調、指導(dao)監督和(he)檢查評估。

   第五條 國家測試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領導下(xia)組織實施測試,對測試業(ye)務工作進(jin)行指(zhi)導,對測試質量進(jin)行監督和(he)檢查,開展(zhan)測試科學研(yan)究和(he)業(ye)務培訓(xun)。

   第六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部(bu)門(men)(以下簡稱省級(ji)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部(bu)門(men))對本(ben)轄區測(ce)試工作進(jin)(jin)行宏觀管理,制定測(ce)試工作規(gui)劃、計劃,對測(ce)試工作進(jin)(jin)行組織協調(diao)、指導(dao)監督和檢查(cha)評估。

   第七條 省級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(li)地方測試(shi)機構(gou)。

   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(xia)市測試(shi)(shi)機(ji)構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測試(shi)(shi)機(ji)構)接受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其(qi)辦(ban)事(shi)機(ji)構的行政管理(li)和國家測試(shi)(shi)機(ji)構的業務指導(dao),對本(ben)地區測試(shi)(shi)業務工作進行指導(dao),組(zu)織(zhi)實施(shi)測試(shi)(shi),對測試(shi)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,開展測試(shi)(shi)科(ke)學研究和業務培(pei)訓(xun)。

   省(sheng)級以下測試機構的職責由省(sheng)級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(men)確定。

   各(ge)級(ji)測試機構的設立須經同級(ji)編制部(bu)門批準。

   第八條 測試(shi)工作原(yuan)則上實行屬(shu)地管(guan)理(li)。國(guo)家部委直屬(shu)單位的測試(shi)工作,原(yuan)則上由所在地區(qu)省級(ji)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(zu)織實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機(ji)(ji)構的(de)組(zu)織(zhi)下(xia),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由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依照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規程執行。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應遵(zun)守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工作(zuo)各項規定(ding)和(he)紀律,保(bao)證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質量,并接受(shou)國家和(he)省級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機(ji)(ji)構的(de)業務培訓(xun)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試(shi)員分(fen)省級測(ce)試(shi)員和國家級測(ce)試(shi)員。測(ce)試(shi)員須取得(de)相應(ying)的測(ce)試(shi)員證書。

   申請(qing)省級測(ce)試(shi)員證書者(zhe),應(ying)具(ju)有大專以上學歷(li),熟悉推(tui)廣普(pu)通話(hua)(hua)工作(zuo)方針(zhen)政(zheng)策和(he)普(pu)通語言學理論,熟悉方言與普(pu)通話(hua)(hua)的一般對應(ying)規律,熟練(lian)掌握《漢(han)語拼音(yin)(yin)方案(an)》和(he)常(chang)用國際音(yin)(yin)標,有較(jiao)強的聽(ting)辨(bian)音(yin)(yin)能力,普(pu)通話(hua)(hua)水平(ping)達到一級。

   申(shen)請國家級(ji)測試員證書(shu)者,一般應具有中(zhong)級(ji)以上專業(ye)技(ji)術職務和(he)兩年以上省級(ji)測試員資歷,具有一定的測試科(ke)研能(neng)力(li)和(he)較強的普通話(hua)教(jiao)學能(neng)力(li)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省(sheng)級測(ce)試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者,通(tong)過省(sheng)級測(ce)試機(ji)構的培(pei)訓(xun)(xun)考(kao)核(he)后,由(you)省(sheng)級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工(gong)作部門(men)頒發(fa)省(sheng)級測(ce)試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;經(jing)省(sheng)級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工(gong)作部門(men)推薦的申請國(guo)家級測(ce)試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者,通(tong)過國(guo)家測(ce)試機(ji)構的培(pei)訓(xun)(xun)考(kao)核(he)后,由(you)國(guo)家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工(gong)作部門(men)頒發(fa)國(guo)家級測(ce)試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。

  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(gou)根(gen)據工作(zuo)需要聘任測試員并頒發有一定期限(xian)的聘書(shu)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(tong)級語言文字(zi)工作辦事機構(gou)指導(dao)下(xia),各級測試機構(gou)定期考查測試員(yuan)的(de)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,并給予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門根據工(gong)作需要聘任測試視導(dao)員并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書。

   測試視(shi)導員一般應具有(you)語言(yan)學(xue)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熟(shu)悉普(pu)通語言(yan)學(xue)理論,有(you)相關的學(xue)術研究成果,有(you)較(jiao)豐(feng)富的普(pu)通話教學(xue)經驗(yan)和(he)測試經驗(yan)。

   測(ce)試(shi)視導員在(zai)省級語言文(wen)字工作部門領(ling)導下,檢查、監督測(ce)試(shi)質量,參(can)與和指(zhi)導測(ce)試(shi)管理和測(ce)試(shi)業務工作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試的人員(yuan)為:

   1.教師和(he)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;

   2.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(shi)臺的播音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;

   3.影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(guo)家(jia)機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;

   5.師范類專業、播音與主(zhu)持藝術(shu)專業、影視話(hua)劇(ju)表演專業以及其他(ta)與口語表達(da)密(mi)切相關專業的學生;

   6.行業主管部門(men)規定的其(qi)他應該接受測(ce)試的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(ying)接受測試的人員的普通話(hua)達(da)標(biao)等級,由國家行業(ye)主管部門規(gui)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其(qi)他人員可(ke)自愿申(shen)請接受(shou)測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(xue)校注冊的港澳臺(tai)學(xue)生和外(wai)國(guo)留學(xue)生可隨所(suo)在校學(xue)生接受測試。

   測(ce)試機構對其他港(gang)澳臺人士和外籍人士開(kai)展測(ce)試工作(zuo),須經(jing)國(guo)家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門授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試成績由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試等級證書由國家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(men)統一印(yin)制,由省級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辦事機構編(bian)號并加蓋印(yin)章后頒發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(pu)通話(hua)水平測試等(deng)級(ji)(ji)(ji)證(zheng)書全國通用(yong)。等(deng)級(ji)(ji)(ji)證(zheng)書遺失,可向(xiang)原發證(zheng)單位申(shen)請補發。偽造或(huo)變(bian)造的普(pu)通話(hua)水平測試等(deng)級(ji)(ji)(ji)證(zheng)書無效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(ying)試人再次(ci)申請接受測試同前次(ci)接受測試的間隔應(ying)不少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(ying)試人(ren)對測(ce)(ce)試程序和測(ce)(ce)試結(jie)果有(you)異(yi)議,可向執行(xing)測(ce)(ce)試的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或上級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提出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(ce)(ce)試工(gong)作人員(yuan)違反測(ce)(ce)試規(gui)定的(de),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、暫停測(ce)(ce)試工(gong)作、解除聘任或(huo)宣布測(ce)(ce)試員(yuan)證書作廢等處理,情節嚴重的(de)提請其(qi)所在單位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反測試(shi)規(gui)定的(de),取消其(qi)測試(shi)成績,情節嚴重的(de)提請其(qi)所在(zai)單位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收費(fei)標準(zhun)須經當地價格部(bu)門核準(zhun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機構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,遵守國家財(cai)務制度(du),并接(jie)受當地有關(guan)部門的監督和審計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(ding)》自2003年6月15日(ri)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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