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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(yuan)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,促(cu)進(jin)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應用和(he)發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義(yi)現(xian)代(dai)化建設的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(tiao)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(ji)其相關的(de)(de)和(he)配(pei)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對信息進(jin)行(xing)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(ji)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運(yun)(yun)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功(gong)能(neng)的(de)(de)正常(chang)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運(yun)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,重點維護國(guo)(guo)家事(shi)務、經濟建(jian)設、國(guo)(guo)防建(jian)設、尖(jian)端科(ke)學(xue)技術(shu)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(yong)本條例(li)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(xing)計(ji)算機的安全保(bao)護(hu)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(guan)全(quan)國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(an)全部(bu)、國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部(bu)門(men),在國(guo)務院規(gui)定(ding)的職(zhi)責范(fan)圍內做(zuo)好(h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的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(zhi)或(huo)者(zhe)個(ge)人,不得利(li)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從事(shi)危害國(guo)家利(li)益(yi)(yi)、集(ji)體(ti)利(li)益(yi)(yi)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(yi)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建(jian)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實行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。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的(de)劃(hua)分標準和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的(de)具體(ti)辦法,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有(you)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(guo)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(guo)家有關(guan)定(ding)。 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(guo)際聯網的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,由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境的,應當(dang)如實向(xiang)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建立健(jian)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使用單位(wei)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(di)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害社(she)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(shi)行許可證制(zhi)度(du)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(men)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關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(jian)督、檢查、指導(dao)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(cha)處危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違法犯(fan)罪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機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(dan)位采取(qu)安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(j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特定事項發(fa)布專(zhuan)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等級保護(hu)制(zhi)度,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(dao)公安(an)(an)機關(guan)要求改進安(an)(an)全(quan)狀況的(de)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(nei)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(wu))有(you)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(fang)不(bu)符(fu)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(zhun)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(fang)附近施(shi)工(gong)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關會同(tong)有關單位進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(yuan)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(kuan);有違(wei)法所得(de)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(wei)法所得(de)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違反治(zhi)安(an)(an)管理(li)行為的,依(yi)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治(zhi)安(an)(an)管理(li)處(chu)罰條例》的有關規定(ding)處(chu)罰;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,給國家(jia)、集(ji)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(yi)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公安機(ji)關(guan)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的(de)具(ju)體行政(zheng)行為不服的(de),可(ke)以依法申請行政(zheng)復(fu)或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(xing)本條例的國(guo)家公務員(yuan)利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(ta)違法、失職(zhi)行(xing)(xing)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(yi)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(ren);尚(shang)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予(yu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(du),是指編制(zhi)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程(cheng)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(neng)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(zhi)(zhi)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指令或(huo)者程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(zhi)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專用(yong)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法規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(ju)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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