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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,促(cu)進(jin)計算(suan)機的(de)應用(yong)和(he)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所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(you)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(an)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(ze)對信息進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,應當保障(zhang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及(ji)其(qi)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,運(yun)行環(huan)境的(de)(de)安全,保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安全,保障(zhang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點維(wei)護國(guo)家事(shi)務、經(jing)濟建(jian)設、國(guo)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國家(jia)安全(quan)部、國家(jia)保(bao)密局和國務(wu)院其(qi)他(ta)有關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職責范(fan)圍內(nei)做(zuo)好(hao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(ge)人(ren),不得利(li)用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民(min)合法利(li)益的活(huo)動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實(shi)行安全(quan)等級保(bao)護。安全(quan)等級的劃(hua)分(fen)標準和安全(quan)等級保(bao)護的具體(ti)辦(ban)法,由公安部(bu)會同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,由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(shi)向(xiang)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使用單(dan)位應當建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(li)制度,負責(ze)本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(guan)使用(yong)單位應當(dang)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(dang)地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(zuo),由公安部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銷(xiao)售實行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體辦(ban)法由公(gong)安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護(hu)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(cha)處(chu)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違(wei)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(xing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當(dang)及(ji)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急情況(kuang)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特定事(shi)項發布(bu)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(xing)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(jing)告(gao)或者停機(ji)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(an)機(ji)關要求改(gai)進(jin)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(hou),在(zai)限期內拒(ju)不改(gai)進(jin)的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(xing)為(wei)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家(jia)其他有關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,由(you)公安(an)機(ji)(ji)(ji)關會同(tong)有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海(hai)關(guan)(guan)法(fa)(fa)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其(qi)他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的(de)規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以(yi)(yi)(yi)(yi)及其(qi)他有害數(shu)據(ju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的(de)(de),或者(zhe)(zhe)未經許可出售(sho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(you)公安(an)(an)機(ji)關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警(jing)告或者(zhe)(zhe)對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;有違法所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(yi)(yi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(bei)的(de)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(tiao)(tiao)例的(de)(de)規定,構(gou)成違反(fan)治(zhi)安管理(li)行(xing)為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治(zhi)安管理(li)處罰條(tiao)(tiao)例》的(de)(de)有關規定處罰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者他(ta)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(ti)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復(fu)或者提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的(de)(de)國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(lu)或者有其他違(wei)法、失(shi)職(zhi)行(xing)為,構(gou)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(ze)任;尚不構(gou)成犯罪的(de)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(han)義(yi):

  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程序(xu)中(zhong)插(cha)入(ru)的破壞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功(gong)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(wo)復制的一(yi)組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(xu)代(dai)碼(ma)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(yong)(yong)產(chan)(chan)品,是(shi)指用(yong)(yong)于(yu)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專用(yong)(yong)硬(ying)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(chan)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定實(shi)施(shi)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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