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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(she)會主義(yi)現(xian)代化(hua)建設的(de)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,是指由計(ji)(ji)算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(ze)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、傳輸(shu)、檢索等處理(li)的(de)(de)人機系(xi)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,應當(dang)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(huan)境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障信(xin)息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(de)正常發揮,以(yi)維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(wei)護(hu)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(yu)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保(bao)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家(jia)安(an)全部、國家(jia)保密局和(he)國務院(yuan)(yuan)其他有(you)關部門(men),在國務院(yuan)(yuan)規定(ding)的(de)職責范(fan)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(li)用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(li)益(yi)、集體利(li)(li)益(yi)和(he)公民(min)合法利(li)(li)益(yi)的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(zheng)法規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保(bao)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保(bao)護(hu)的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(jin)施工,不(bu)得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,由(you)計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(dan)位(wei)報(bao)省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媒體進出(chu)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(shi)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(wei)應當(dang)建(jian)立健(jian)全安全管理制(zhi)度,負責本單位(we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當地(di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社會(hui)公共安全(quan)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(ti)辦法(fa)由公安(an)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行(xing)使下列(lie)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(fa)現影(ying)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隱(yin)患時(shi),應(ying)當及時(shi)通(tong)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(jiu)涉及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特(te)定事(shi)項(xiang)發(fa)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有下(xia)列行(xing)為之一(yi)的,由公安機關(guan)處(chu)以警(jing)告或(huo)者(zhe)停機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(fan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(bao)護(hu)制度(du)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(wang)備案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定(ding)時間(jian)報告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中發(fa)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(gai)(gai)進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(tong)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(gai)(gai)進的(de)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(fang)(fang)不符合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機房(fang)(fang)附(fu)近施工危(wei)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(shi)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海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(an)全的(de)(de),或(huo)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(an)機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(huo)者對個人處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(kuan)、對單位(wei)處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(kuan);有(you)違法所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處以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的(de)(de)規定,構(gou)成違反(fan)治(zhi)安管理行為的(de)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治(zhi)安管理處(chu)罰條例》的(de)(de)有關規定處(chu)罰;構(gou)成犯罪(zui)的(de)(de),依(yi)法追(zhui)究刑(xing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(huo)者個人(ren)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(huo)(huo)者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(dui)公安機(ji)關(guan)依照(zhao)本條例(li)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政(zheng)行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(yi)依法(fa)申請(qing)行政(zheng)復或者(zhe)提起(qi)行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條例的國(guo)家公(gong)務員(yuan)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(qi)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(wei),構成犯罪的,依法(fa)追究刑事(shi)責(ze)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病毒(du)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程序(xu)中插入的(de)破壞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(hui)壞數(shu)據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(pin),是指(zhi)用于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專(zhuan)用硬(ying)件和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(de)有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(bu)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(shi)施辦(ban)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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